風力發電的單位
中小型風力機常用的功率單位為「瓦」(W),以及「千瓦」、「瓩」(kW) ,市面上販售的1kW風力機、2kW風力機,表示其發電功率的差異。在相同的條件下,功率愈大的風力機發電量愈多。 發電量的單位,一般使用「度」(kWh),也可標示為「瓩.小時」。風力機以1kW功率運轉1小時,產生的發電量就是1度電。
認識功率曲線
風力機所標示的功率,通常為12m/s風速下運轉的功率,或稱之「額定功率」 (rated power) 。舉例來說,一般所說的「1kW風力機」額定功率為1kW,表示在12m/s風速下的輸出功率為1kW﹔若在微風狀態下,風速僅2~4m/s,輸出的功率就不及1kW了。風力機發電不會永遠處於滿載發電的情形,實際輸出的功率與當時的風速相關,而功率曲線(power curve)即是在描述此一關係。每一台風力機的功率曲線不盡相同,消費者購買時可以留意規格書或使用手冊中的資訊,或是向廠商詢問。
註:每一台風力機的功率曲線不同,此圖無法代表所有風力機的功率曲線
發電量的計算
發電量是輸出功率與發電時間的乘積,因此對照功率曲線便可簡單估算風力機的發電量。假設當地年平均風速為 5m/s,對照功率曲線得知1kW風力機實際輸出功率為120W,若可用率為100%(假設無故障與例行維修),估計年發電量大約是1,051度。
年發電量 = 0.12(kW) x 365(天) x 24(小時) x 100% = 1,051 kWh
風力機的發電量與風速有直接的關係,建議消費者購買風力機產品之前,應先對使用環境中風的狀況有所了解。例如參考風能資源圖、風能查詢系統,以及長期的實地測量等準備工作,都是為了能夠更清楚的掌握未來風力機的發電表現。風力機的故障與維修次數多,年發電量就少,因此風力機的品質也是消費者購買時應注意的事項,品質好的風機可用率應維持在90%以上。在我國尚未制定風力機國家標準之前,建議消費者可依該產品是否取得國際認證,做為一項參考,或者選擇國內已有口碑之產品。
1000kw 風力發電機(每座) | |||||
風速 | 4m/s | 5m/s | 6m/s | 7m/s | 10kw以內躉購費 |
輸出功率(kw/h) | 0.06 | 0.15 | 0.25 | 0.34 | 8.1735 |
1天產生電量 | 1.44 | 3.60 | 6.00 | 8.16 | |
1天賺取電費 | 11.77 | 29.42 | 49.04 | 66.70 | |
1個月產生電量 | 43.20 | 108.00 | 180.00 | 244.80 | |
1個月賺取電費 | 353.10 | 882.74 | 1,471.23 | 2,000.87 | |
1年產生電量 | 525.60 | 1,314.00 | 2,190.00 | 2,978.40 | |
1年賺取電費 | 4,295.99 | 10,739.98 | 17,899.97 | 24,343.95 |
[風光互補路燈] 台灣中小型風力機發展協會來源 URL:http://www.small-wind.org.tw/content/wind/wind_streetlamp.aspx |
風光互補路燈
學校用電計價方式說明來源 URL: http://140.111.34.165/65power/epaper50/inside01.htm |
學校用電計價方式說明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價方式說明
一、依經濟部年月日經能字10104603410號函,電價調整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階段自年月日起實施,第二階段自年月日起實施。
表燈非時間非營業及營業用電度以內電價不調整。
特高壓三段式夏月離峰電價調幅由原公告方案之降低為,其餘用電之離峰電價調幅按此比例同時調降。
二、學校用電計價上約有五種常見方式:
表燈計價:就國中小而言依台電電價表規定,優惠國中小學校用電,以下表計算電費。
公私立國中小適用電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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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月(61930) |
非夏月夏月以外時間 |
若以平均電價而言,其國中小學校若已申請為上述計價方式,則學校應已為最低之電費基準元度,勿須再作用電計價調整。
表燈計價:就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依台電電價表規定,採一般表燈累進式計價,以下表基本電價之計算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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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過往用電資料評估,學校每兩個月收費一次之用電情況,其每月平均用電在2,000度以上者,則學校應檢討是否適用低壓非時間電價,可進行用電計價方式評估。
低壓電力非時間電價:學校之建築物其設備容量較高,台電規定須設置用電需量(99~499kW),在申請時須訂定「契約容量」,每月有基本電費需量契約單價契約容量,再另外上用電度數之費用,以夏月而言每度已為元,故整體單位電價會超過元學校之電價以下表基本電價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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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電力時間電價二段式:學校之建築物其設備容量較高,台電規定須設置用電需量(100kW以上,在申請時須訂定「契約容量」,將每天時段分為尖峰、離峰、半尖峰計價。若適時的調整「最佳契約容量」可降低學校每年之用電費用,可透過台電公司之服務電話或各服務區處之節能課或計價課查詢本項服務學校之電價以下表基本電價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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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電力時間電價二段式:雷同於低壓電力時間電價二段式,但每度單位電價不相同,且其供應電源為高壓或特高壓系統,計費規則相同學校之電價以下表基本電價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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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電力時間電價三段式:適用於小時持續使用之單位,常見於大學有大型宿舍者、醫院、飯店、旅館、泳池等,高中職及國中小學校較不適合須評估其適用性學校之電價以下表基本電價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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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機關學校單位電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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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機關學校 |
特殊教育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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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電價元度 |
最適契約容量:為全年度個月之總和所負擔之「基本電費」為最少者。故應定期檢討契約容量,避免超約次數過多或訂定容量過大,造成基本電費增加。並非不超約是最經濟的,依過往用電資料檢討,平均每年約有次之超約情形。超約附加費當月用電最高需量經常契約容量超出契約容量以上至%以下部分按倍計收基本電費超過契約容量%部分按倍計收基本電費 超過契約容量%以下部分,年月以後不加收基本電費
契約容量之增加與減少:可由學校管理人員直接至台電服務區處之服務中心辦理「契約容量變更事宜」。每年個月內只能同時增加或同時減少契約容量,不可以先增加後減少或先減少再增加契約容量。高壓用電:減少契約容量,不用費用;增加契約容量,每瓩須1,759元線路補助費。低壓用電:減少契約容量,不用費用;增加契約容量,每瓩須2,199元線路補助費。
其中有關超約附加費之修訂:超過契約容量以內不加計、5%~10%加計倍、以上加計倍(原規定:當月超約用電容量以下部分,基本電費加計倍,超過部份基本電費加計倍)。
為協助學校減輕夏月基本電費負擔,台電公司將簡化學校申請「計畫性減少用電措施」程序,於申請後除另有變動外,由台電公司主動洽學校辦理,學校免再逐年赴台電營業場所申辦;其中有關臨時用電申請之期限為天前提出,緊急用電則為天前提出,並請台電公司轉知所屬各營業所。
基於安全及健康考量,水電經費應編足。國中小部分,其經費由行政院主計處按一定之設算標準編予各縣市政府,另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仍應配合編足相關經費需求;高中職部分,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台北縣政府教育局應盡量編足水電經費及逐步改善契約容量所需費用。
「系統尖峰時間用戶配合減少用電優惠電價」實施期間為何?答:係由電業提供電價誘因,在系統高載期間或電力供應發生困難時,引導用戶減少或暫停部分用電,目前訂有用戶計劃性減少用電措施一~四與用戶臨時性減少用電措施一~三計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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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尖峰時間用戶配合減少用電優惠電價」實施對象為何?
系統尖峰時間用戶配合減少用電優惠電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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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計劃性減少用電措施(一) |
生產性質用電場所,經常契約容量在瓩以上之高壓或特高壓用戶(選用三段式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用戶除外)。 |
用戶計劃性減少用電措施(二) |
經常契約容量在瓩以上之高壓或特高壓用戶(選用三段式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用戶除外)。 |
用戶計劃性減少用電措施(三) |
經常契約容量在瓩以上之高壓或特高壓用戶或以電力供應之學校用戶(選用三段式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用戶除外)。 |
用戶計劃性減少用電措施(四) |
經常契約容量在瓩以上之高壓或特高壓用戶或以電力供應之學校用戶(選用三段式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用戶除外)。 |
用戶臨時性減少用電措施(一) |
生產性質用電場所,經常契約容量在1,000瓩以上之高壓或特高壓用戶(選用三段式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用戶夏月期間除外)。 |
用戶臨時性減少用電措施(二) |
經常契約容量在瓩以上之高壓或特高壓用戶(選用三段式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用戶夏月期間除外)。 |
用戶臨時性減少用電措施(三) |
二次變電所饋供之經常契約容量在瓩以上之高壓用戶(選用三段式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用戶夏月期間除外)。 |